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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22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劉國賓

原告
龍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萬祿
訴訟代理人
林福興律師
被告
業順太陽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處所係在新竹市香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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