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355號
- 原告
- 紀柏宇
- 原告
- 賴音鳳
- 被告
- 黃俊翰
- 被告
- 昱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明昱
- 訴訟代理人
- 張丞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應增列第五項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費用負擔部分漏未判決,本件經本院審理後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就訴訟費用部分未為判決,顯屬脫漏,爰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另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六,關於訴訟費用負擔部分,應更正為「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