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686號
- 原告
- 林洺州
- 訴訟代理人
- 陳鶴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尚嶸律師
- 被告
- 詹記台灣小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安和
- 訴訟代理人
- 蔡岱霖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院另發函通知兩造補正事項,兩造應於15日內具狀陳報到院(繕本《含證據影本》請逕寄送對造訴訟代理人收受)。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沙簡字第686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院另發函通知兩造補正事項,兩造應於15日內具狀陳報到院(繕本《含證據影本》請逕寄送對造訴訟代理人收受)。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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