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742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吳彥儒
- 相對人
- 即被告
- 鉦昱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偉勳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林家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聲請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3日所為113年度沙簡字第742號第一審民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14年5月23日所為113年度沙簡字第742號第一審民事判決之當事人欄記載「被告鉦昱工程行」、「法定代理人林偉勳」、「被告林家賢」部分,應更正為「被告鉦昱工程行」、「兼法定代理人林偉勳、林家賢」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經查,被告鉦昱工程行為合夥商號且其負責人(即法定代理人)為林偉勳,有被告鉦昱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附卷可按,又被告鉦昱工程行(即商號)與林家賢(即自然人)核屬為不同之當事人,聲請意旨所稱情形,並非本院判決有何誤寫或誤算,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