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91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吳俊螢

原告
葉裕玄
被告
邱嘉修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嘉修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中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臺中市○○區○○路00號2樓之48房屋部分,依卷附房屋稅籍資料所示之現值,核定為33,200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17,440元,二項聲明合計金額50,6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