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保險簡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綠盈國際花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鴻銘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