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11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顏錦義
- 訴訟代理人
- 楊淑君
- 被告
- 蔡宏仁即集茗園冷飲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3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3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