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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小字第370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劉國賓

上訴人即
被 告
世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芳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而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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