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劉國賓
- 當事人陳泰宇即陳吉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141號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泰宇即陳吉茂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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