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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
    劉國賓

  • 當事人
    龍固有限公司業順太陽光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227號 原 告 龍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萬祿 訴訟代理人 林福興律師 被 告 業順太陽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處所係在新竹市香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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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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