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32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吳俊螢

上訴人
原告
加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松諺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鈺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