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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35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劉國賓

原告
紀柏宇
原告
賴音鳳
被告
黃俊翰
被告
昱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明昱
訴訟代理人
張丞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應增列第五項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費用負擔部分漏未判決,本件經本院審理後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就訴訟費用部分未為判決,顯屬脫漏,爰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另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六,關於訴訟費用負擔部分,應更正為「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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