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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3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吳俊螢

原告
祥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富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訴訟代理人
人 蔡家瑞
被告
鼎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吳世雄
被告
鼎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鄭丞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鼎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吳世雄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33,659元,及自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鼎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鄭丞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60,585元,及自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鼎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吳世雄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告鼎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被鄭丞凱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鼎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吳世雄如以新臺幣333,65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被告鼎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鄭丞凱如以新臺幣60,5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鼎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9月起至同年00月間向原告購買五金材料數批,其貨款共計新台幣333,659元(詳細情形如附表一),並由被告吳世雄為連帶保證人。另被告鼎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於112年9月起至同年00月間向原告購買五金材料數批,其貨款共計60,585元(詳細情形如附表二),並由被告鄭丞凱為連帶保證人。詎料屆請款日原告向被告鼎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鼎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請款時卻均未獲支付,原告爰依買賣及連帶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及第36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同意書、統一發票、請款單、出貨單、存證信函、兩造之公司登記資料等件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堪認屬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及連帶之法律關係,分別請求被告為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前揭債權,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則原告就本件利息,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4月11日(見本院卷附被告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鼎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吳世雄應連帶給付333,659元,及請求被告鼎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鄭丞凱應連帶給付60,585元,及均自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本院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鼎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積欠貨款明細:
積欠月份 金額 稅金 小計 備註 112年09月 66,679 3,334 70,013  112年10月 105,115 5,256 110,371  112年11月 107,941 5,397 113,338  112年12月 38,035 1,902 39,937  應收帳款合計:$333,659元     
附表二
鼎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積欠貨款明細:
積欠月份 金額 稅金 小計 備註 112年09月 35,075 1,754 36,829  112年10月 13,185 659 13,844  112年11月 5,600 280 5,880  112年12月 3,840 192 4,032  應收帳款合計:$60,5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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