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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56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劉國賓

上訴人即

原告
茂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敏
送達代收人
葉承鑫律師
送達代收人
上訴人即
被告
劉佳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佳欣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96,4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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