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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68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何世全

原告
林洺州
訴訟代理人
陳鶴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尚嶸律師
被告
詹記台灣小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安和
訴訟代理人
蔡岱霖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院另發函通知兩造補正事項,兩造應於15日內具狀陳報到院(繕本《含證據影本》請逕寄送對造訴訟代理人收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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