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6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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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鄭安和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洺州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4,577元【114,632(即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14年4月1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所示建物《攤位,面積35.27平方公尺》及編號B所示建物《攤位,面積25.98平方公尺》之價額,併見本院114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39,945=154,57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