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724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 楊世瑜
- 被告
- 黃仲薇即喬妍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仲薇即喬妍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9,23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9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90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受收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