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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8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何世全

原告
黃勝吉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允翌工程行即李文發
被告
吳俊守
訴訟代理人
楊志賢

張丞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特此裁定。

二、本院另發函通知兩造補正事項,兩造應於7日內具狀陳報到院(繕本《含證據影本》請逕寄送對造訴訟代理人收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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