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86號
- 原告
- 黃勝吉
-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 允翌工程行即李文發
- 被告
- 吳俊守
- 訴訟代理人
- 楊志賢
張丞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特此裁定。
二、本院另發函通知兩造補正事項,兩造應於7日內具狀陳報到院(繕本《含證據影本》請逕寄送對造訴訟代理人收受)。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沙簡字第86號
張丞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特此裁定。
二、本院另發函通知兩造補正事項,兩造應於7日內具狀陳報到院(繕本《含證據影本》請逕寄送對造訴訟代理人收受)。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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