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890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梁秦瑋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富聯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綵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聯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