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915號
- 原告
- 葉裕玄
- 被告
- 邱嘉修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嘉修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中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臺中市○○區○○路00號2樓之48房屋部分,依卷附房屋稅籍資料所示之現值,核定為33,200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17,440元,二項聲明合計金額50,6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