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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聲字第29號

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劉國賓何世全吳俊螢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二、聲請人對本院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訴字第5號遷讓房屋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以113年度沙簡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7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在卷可按。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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