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聲字第29號
- 聲請人
- 蔣敏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二、聲請人對本院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訴字第5號遷讓房屋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以113年度沙簡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7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在卷可按。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