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補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黃煒倫、森棚國際有限公司、黃煜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118號 原 告 黃煒倫 被 告 森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煜軒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