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補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顏瑋德、鍾順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155號 原 告 顏瑋德 被 告 鍾順明 萬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信志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6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