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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20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吳俊螢

原告
日盛友誠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得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訴訟代理人
人 張閎翔
被告
寅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寅材
被告
鄭喻心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寅材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1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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