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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訴字第2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劉國賓

上訴人即

被告
蔡旺霖即蔡汯為
送達代收人
范儷蓉
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奧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亞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奧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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