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490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蔡政諺
- 被告
- 勝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游義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8,765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8,7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