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674號
- 原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訴訟代理人
- 杭家禎
- 訴訟代理人
- 陳子達
- 被告
- 周語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68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6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