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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建簡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何世全

上訴人
即被告
迪緯水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映雪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翔水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且依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內容,對於第一審判決其敗訴之上訴範圍亦不明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何)。又上訴人如係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6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05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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