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字第145號
- 原告
- 張家榮
- 被告
- 林金賜
- 被告
- 於永樂遊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宜臻
一、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院另發函通知原告補正事項(即被告「於永樂遊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稱是否有誤),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到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沙簡字第145號
一、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院另發函通知原告補正事項(即被告「於永樂遊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稱是否有誤),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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