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4年度沙簡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何世全
- 當事人張家榮、林金賜、於永樂遊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字第145號 原 告 張家榮 被 告 林金賜 於永樂遊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臻 一、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院另發函通知原告補正事項(即被告「於永樂遊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稱是否有誤),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李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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