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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14年度沙簡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何世全

  • 當事人
    富聯不動產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聯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瑗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宇淋、陳慧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3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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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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