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字第26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何世全

原 告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被 告
源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114年度沙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6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表在卷可按,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114年度沙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