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字第93號
- 原告
- 楊國豐
- 原告
- 長雲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趙高仁
- 被告
- 珩昌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登清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進文律師
- 被告
-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得勝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楨律師
陳威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珩昌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地址係在桃園市○○區○○里○○○街00號1樓,被告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地址係在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而本件車禍發生地點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旁,本院並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