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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訴字第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何世全

原告
涂忠葆即智程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朱永字律師
被告
趙耕鈺即唯立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吳憲昌律師
被告
鍾淑玲即鈺全科技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蔡亞玲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3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院另發函通知兩造陳報事項,兩造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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