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訴字第1號
- 原告
- 涂忠葆即智程實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朱永字律師
- 被告
- 趙耕鈺即唯立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吳憲昌律師
- 被告
- 鍾淑玲即鈺全科技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蔡亞玲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3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院另發函通知兩造陳報事項,兩造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到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沙訴字第1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3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院另發函通知兩造陳報事項,兩造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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