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小字第106號
- 原告
- 英全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永全
- 被告
- 蔡嘉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李冠昇」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永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