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30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劉國賓

原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高翊涵
被告
楊子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154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27日向訴外人台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竣公司)購買gogoro電動車1輛,約定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63,980元、分期總價66,658元,並向原告申請購物分期付款,簽訂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同意台竣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由被告自110年6月11日起至113年5月11日止,分36期,除第36期應繳納32,953元外,每期應繳納963元,若未按期繳納,即喪失期限利益,並應另支付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自111年3月11日起(即分期第10期)未依約繳付款項,迄今尚餘本金56,154元未清償,經原告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法院判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6,154元,及自111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16%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分期付款約定書、繳款明細暨本金攤還表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本件經調查證據之結果,可信原告之主張屬實。綜上,原告依分期付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6,154元,及自111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16%計算之利息,應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命由被告負擔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114年度沙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