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4年度沙小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何世全
- 法定代理人林映辰
- 原告燊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水湳燊鴻分公司法人
- 被告林進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小字第386號 原 告 燊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水湳燊鴻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映辰 被 告 林進發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二、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補正原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補 正原告訴訟代理人江昶震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李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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