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小字第386號
- 原告
- 燊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水湳燊鴻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映辰
- 被告
- 林進發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補正原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補正原告訴訟代理人江昶震之委任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沙小字第386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補正原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補正原告訴訟代理人江昶震之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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