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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小字第386號

給付仲介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何世全

原告
燊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水湳燊鴻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映辰
被告
林進發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補正原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補正原告訴訟代理人江昶震之委任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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