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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5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何世全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訴訟代理人
張淑媚
被告
呂佳峻即鑫象福興通訊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45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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