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6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5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劉國賓

原告
雲雀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祐
訴訟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瑞
被告
許耀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319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3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租賃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2樓第10室房屋即A33-210房(下稱系爭房屋),租賃期限自民國113年5月19日起至114年5月18日止,雙方並簽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書)。依據系爭租約書第3條約定:「換房或退房清潔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牆面粉刷費3,000元。如承租人自行清潔,乾淨、無異味及遺留物,可免除以上費用。住戶因其他事由導致影響清潔或衛生,亦同。本契約約定之違約金,不妨礙其他損害賠償請求權。」惟租賃期滿,被告退房後,系爭房屋牆面未維持整潔,天花板因被告黏貼膠帶導致油漆剝落,被告承認為其所為,故請求被告給付油漆費用3,000元;被告返還系爭房屋時未清潔後再返還,床下、冰箱、馬桶、廁所地板顯然髒污許多,此部分請求1,000元損害賠償;系爭房屋內之床墊經被告使用後已損壞,經廠商報價更換床墊價金為4,300元。以上損害總計8,300元,原告自得依據系爭租約之約定向被告請求。為此,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並請求法院判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8,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次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我希望以市場價格來賠償,原告請求的金額超過市場價格,我覺得不合理。我查過平台粉刷價格一坪大概是1,000元,我損害部分是天花板一個小的區塊,不到一平方公尺,認為頂多1,000元,床下、冰箱、馬桶、廁所地板髒污是主觀認定,我認為清掃應該500元,床墊是3,000元。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租賃契約書、雲雀東海會館規約、雲雀東海會館廢棄物管理規則、住宅租賃契約特約條款、居次元寵物飼養規則、現場相片、時煜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等為證,被告則以前情抗辯,經查:原告主張之油漆費用3,000元部分,有上開時煜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為證,被告亦不爭執牆面受損之事實,被告認此應僅1,000元損害,但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本院即無從認定被告抗辯為真;另原告主張髒污之清潔費1,000元部分,原告並未提出支出憑證證明,本院即無從認定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又原告主張之更換床墊價金4,300元部分,有現場照片及時煜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為證,被告雖抗辯稱床墊是3,000元云云,但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本院即無從認定被告抗辯為真。

(二)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7,300元(計算式:3000+4300=7300)。

(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付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四、綜上認定,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3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付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為被告得預供免為假執行之諭知;併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命由被告負擔其中1,319元,餘由原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114年度沙小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