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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小字第650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何世全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哲誌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楷峻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且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14年度沙小字第650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押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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