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小字第706號
- 原告
- 涂雅雯
- 被告
- 悠客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藝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被告悠客數位行銷有限公司營業所係在臺北市○○區○○街00號3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