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4年度沙小字第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劉國賓
- 法定代理人陳藝尹
- 原告涂雅雯
- 被告悠客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小字第706號 原 告 涂雅雯 被 告 悠客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藝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被告悠客數位行銷有限公司營業所係在臺北市○○區○○街 00號3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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