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4年度沙小字第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何世全
- 法定代理人陳載霆
-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黃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76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沈凱榮 被 告 黃文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633元,及其中新臺幣13,057元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63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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