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766號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訴訟代理人
- 陳品臻
- 訴訟代理人
- 沈凱榮
- 被告
- 黃文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633元,及其中新臺幣13,057元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63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