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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14年度沙小字第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何世全
  •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 原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建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89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訴訟代理人 王重竣 巫光璿 被 告 陳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331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807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33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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