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942號
- 原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訴訟代理人
- 羅淑美
- 訴訟代理人
- 賴宜屏
- 被告
- 鄭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33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沙小字第94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33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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