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簡字第209號
- 原告
- 孫嘉若
- 被告
- 陳宏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目前兼營汽車零件買賣之業務,創設自有品牌「TMOC」汽車零件商品,並於臉書創立「台灣英倫MG車主俱樂部-Taiwan British MG Owers Club【商品買賣區】」之社團,供車友聯誼交流,也常舉辦「MG」汽車車聚活動。被告在高雄市仁武區經營「鉅鑫車業企業社」,原告先前為推廣「TMOC」品牌商品,於民國112年3月間曾與被告合作,旋因理念不合而終止。詎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於社群軟體張貼發布如附表所示言論(下稱系爭貼文),誣指原告涉嫌詐騙,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且系爭貼文中之暱稱「系佳」與被告姓名中之「維」字拆開大略相同,而暱稱「董鑫成」之手機門號則與被告名片所載之手機門號相同,足見系爭貼文係被告所為。為此,原告依民法第18條及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1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原告主張之系爭貼文並非被告所為,原告對被告之本件請求,為無理由。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㈠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又「名譽」係指人之品德、名聲、信譽或其他人格的價值,受到來自社會客觀的評價之謂,是名譽有無受到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之評價是否有受到貶損為斷。換言之,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且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為要件,而不法性之認定,採法益衡量原則,就被侵害之法益、加害人之權利及社會公益,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經查:
⒈原告主張系爭貼文係被告所為乙節,固據原告提出原告為「TMOC」商標權人之資料、2024TMOC活動網頁(原證1、2)鉅鑫車業名片(原證3)、系爭貼文(即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LINE社群、臉書社團之貼文,原證4至原證7)及LINE社群「鉅鑫(MG)優惠團」暱稱「系佳...消光變幻綠」發言(原證8)、手機號碼在臉書搜尋「董鑫成」結果(原證9)、原告與臉書社團「靠北車事」版主之對話(原證10)等件為證,為被告所否認,且依原告所舉前揭證據,僅暱稱「董鑫成」之手機門號則與被告名片所載之手機門號相同(見原證2、9),堪認此部分與被告有關外,至其餘(包括原告以暱稱「系佳」與被告姓名中之「維」字拆開大略相同為由,自行臆測)部分,均無從逕認確與被告有關,自無從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⒉承上,就系爭貼文中與暱稱「董鑫成」有關部分,其中附表編號4張貼「一天到晚只知道欺騙還用D2名譽」等文字部分乃為暱稱「暱名參與者」之人(見原證7),無從認定即為「董鑫成」;其中附表編號3暱稱「董鑫成」者雖有張貼「這人騙很大」等文字(見原證6),惟無從認定該次貼文前後內容之脈絡為何外,亦難認已經達到不法侵害何一具體自然人名譽之程度。此外,原告對於被告確有該當於侵權行為成立要件之有利於己事實,復未提出確切證據證明以實其說,自無從為有利原告之認定。基此,原告以被告所為系爭貼文係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為由,據此對被告之本件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㈡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及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布時間 (民國) 發布內容 1 112年7月間 在LINE社群「台灣英倫MG車主俱樂部TMOC」(下稱系爭LINE社群)中,以暱稱「系佳」,發表「TNOC一隻最底價成本16000」、「TMOC貼牌的他低是正常的」、「他成本18000(賣我22000)」等文字。 2 113年11月6日 在臉書社團「靠北車事」匿名轉貼原告以暱稱「Javy Sun」發表之文章及原告舉辦車聚公告訊息,並發表:「整天都幻想怎麼大會師騙人…這MG真的有那麼多人好騙 覺得MG很多呆瓜被騙請三思…」等文字。 3 113年12月15日 在臉書社團「JSPACE菱利Veryca討論區」,以暱稱「董鑫成」,轉貼原告以暱稱「鐵皮車庫Javy-台中沙鹿」在LINE社群「J&J-Space car club」所發表「J&J家族避震器 推廣價28000 完工」及轉貼原告以暱稱「版主若-台中-HS-紅2209」在系爭LINE社群所發表「阿不然⋯單獨避震器29000完工就好了啊」等言論,並發表「這人騙很大」之文字。 4 114年1月10日 在臉書社團「靠北車事」匿名轉貼原告以暱稱「版主若-台中-IS-紅2209」在系爭LINE社群,宣傳與網路名人廖老大所屬琦玉集團聯名T恤時,所傳送「…沒錯 就是D2根本TMOC的聯名T主角之一 全台就600件 主角之二 就是」之訊息,並發表:「一天到晚只知道欺騙還用D2名譽」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