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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簡字第39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何世全

原告
沈筠洺
被告
張家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及其中新臺幣176,198元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朋友關係,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得新臺幣(下同)30,000元、94,500元之借款及於同年11月7日向原告借得51,698元之借款供其繳納保單之保險險,合計176,198元(下稱系爭借款),兩造並約定依系爭借款之年息10%計算利息,並約定被告應於113年12月31日前清償系爭借款及其利息23,802元,合計200,000元。詎被告屆期竟未清償,屢經原告催討,未獲被告置理。為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前揭200,000元及其利息。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為民法第478條所明定。且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惟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為民法第205條所明定。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30,000元、94,500元、51,698元之轉帳交易明細2件、郵局劃撥存款收據1件為證,並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按,被告復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應堪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正。基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0,000元(即系爭借款176,198元及其利息23,802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又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207條、第23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並無簽立借據等書面契約乙節,業據原告陳明在卷。依前開規定,原告就系爭借款(即176,198元借款本金)之利息部分,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114年4月25日寄存送達,0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見本院卷附被告送達證書)翌日即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被告應給付原告前揭利息23,802元部分,原告再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0,000元,及其中176,198元自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本院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院審酌原告僅部分利息之請求為無理由,敗訴部分輕微,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為適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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