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字第659號
- 原告
- 張珮駖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對姓名記載「王偉名」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者為被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先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王偉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因查無此人經退件而無從送達。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王偉名」之真實姓名年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及其可資收受送達之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