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4年度沙簡字第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劉國賓
- 原告林升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字第885號 原 告 林升遠 一、上原告與被告正隆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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