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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字第885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劉國賓

原告
林升遠
被告
正隆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正隆木業有限公司營業處所係在南投縣○○鄉○○路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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