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134號
- 原告
- 臺中市太平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生
- 被告
- 鑫旺批發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江俊德
- 被告
- 江俊德
一、原告與被告間因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7,12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沙補字第134號
一、原告與被告間因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7,12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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