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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13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吳俊螢

原告
臺中市太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文生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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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江俊德
被告
江俊德

一、原告與被告間因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7,12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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