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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19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吳俊螢

原告
王仁進
原告
謝水元
被告
順振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源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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